《委托檢驗合同雙方約定條款》
1.委托單位(即指“客戶”,包括其任何代理人或代表人,下同)向四川納卡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即指“檢驗/檢測單位”,包括其任何代理人、分包人及雇員,下同)提供的任何信息、樣品及相關 相關文件均為真實、準確、完整陳述,無任何方面的誤導內容;四川納卡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將依據由委托單位提交的這些信息、樣品及相關文件(四川納卡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沒有任何責任確認或核實其準確性或完整性)提供服務;雙方基于本委托檢驗合同合作互負基本的保密義務,如有更為嚴格的保密義務約束則另外制定相關保密協議。
2. 委托單位對檢驗/檢測結果如有異議,于報告完成之日起十五(15)日內向四川納卡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書面提出,同時附上報告原件及預付復檢費。委托單位辦妥手續后,四川納卡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將盡快安排復檢,不可重復性實驗不進行復檢。
3. 如委托單位與樣品生產單位不一致,委托單位需提供生產單位擁有樣品初始所有權并同意送檢的證明。如未提供證明,視為委托單位對本次委托檢驗/檢測和樣品作出承諾并擔保,四川納卡檢測服務有限公司不承擔任何后果責任。
4. 對所測樣品中包含的任何已知的或潛在危害,如放射性、有毒或爆炸性的樣品,應事先聲明,否則因處置危廢樣品產生的費用等后果由委托單位負責。
5. 由委托單位向四川納卡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任何樣品如需運輸將以運費預付的裝運方式發出。委托單位確認并同意:由委托單位提供的任何樣品,在接受必要的檢驗/檢測過程中,有可能會被損壞或損毀,若出現此類情形,委托單位將保證使四川納卡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免于承擔任何此類樣品的改變、損壞或損毀的責任。四川納卡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有權在完成報告后按規定方式處置所測樣品,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委托單位承擔(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如委托單位需要將樣品收回的,需在協議書中注明,將由委托單位在十五(15)日內自費收回或處理。無論在任何情況下,由委托單位向四川納卡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樣品或其他相關文件均不得在任何情形下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合法權利(包括知識產權)。
6. 對所測樣品中包含的任何已知的或潛在危害,如放射性、有毒或爆炸性的樣品,應事先聲明,否則因處置危廢樣品產生的費用等后果由委托單位負責。
7. 委托單位應認真詳細填寫本協議書相關內容,由于填寫不清造成報告修改,應支付每份人民幣300元的修改報告費用。
8. 委托單位針對四川納卡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提出的任何索賠必須在其知悉任何引發該索賠之情形后的九十(90)日內提出,未能在該九十(90)日內發出索賠通知即直接地或間接地排除對以違約、侵權或其它與本協議項下之服務相關事項為由提出索賠的權利,構成對前述索賠權利的不可撤銷的放棄。
9. 委托單位承諾按照協議書約定履行支付測試、檢驗/檢測費用等義務,如委托單位與付款單位不一致,委托單位不免除因付款單位未及時付款而產生的付款義務,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由委托單位承擔;若四川納卡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及其高級職員、雇員、代理人、代表人、承辦人及分包人由于因委托單位違約、侵權事項引起或與之相關的索賠、訴訟及責任(包括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等)而遭受損失,委托單位必須對其作出賠償。
10. 本協議適用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法律)。在本協議中的委托單位地址為法律有效送達地址,如因地址不明導致的送達不利后果均由委托單位自行承擔。任何由本協議和/或項目建議書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爭議、沖突或索賠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予以解決。若雙方在協商開始之后的三十(30)日內未能就爭議解決方案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仲裁**仲裁。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且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1.其他費用:1.周期加急費用:是正常費用1.3倍;周期特急費用:是正常費用2倍。
2.多出一份報告(中文/英文)費用:300.00元;多出一份中英文費用:500.00元。
12.樣品退樣:15天之內不領取,實驗室自主處理。